长江商学院反舞弊与举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舞弊,加强长江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运营,确保学院运营与教学目标的实现和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学院所有雇员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学院规章规定,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学院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舞弊是指学院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活动或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学院资产谋取个人利益;
(四)贪污、挪用、盗窃学院资财;
(五)使学院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六)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七)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八)泄露学院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其他损害学院经济利益行为。

若举报内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内审范畴(例如学员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员工的工作问题、私人恩怨等),学院反舞弊工作负责人将会按照举报的实质内容转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跟踪处理。

第三章 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采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 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六条 学院各项目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项目或部门发生 的舞弊行为承担责任。财务部、法务部等学院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为 学院反舞弊工作提供指导、建议、支持与配合。

第五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机构文化,营造 反舞弊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 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建立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 见,并接受来自院长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 式:
(一) 全体教授及学院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 遵守学院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 学院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学院内部以多种 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和学院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 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所有员工 都必须清楚学院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 面的责任。
(三) 对新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 鼓励员工在学院日常工作中守法合规、遵守职业道德,帮 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并将学院倡 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 接发生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
(五) 设置举报渠道,员工可就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通过举 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第九条 学院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 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人事部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 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
第十一条 反舞弊工作设专职负责人,负责接收舞弊举报、调查、 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院长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管理活动。

第六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反舞弊工作专职负责人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 弊案件的举报渠道(如电子邮件信箱等),并将举报渠道信息加以公 布,作为学院雇员与学院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 举报学院及其雇员违反职业道德问题的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 似舞弊案件的渠道。反舞弊工作专职负责人应接受、保留和处理所有 实名举报,并留下书面记录供有关部门调查。

第十四条 学院对任何投诉、举报,均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 证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 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 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它部门和 员工;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 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十五条 调查流程:
(一)反舞弊工作专职负责人对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由负责行政的副院长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若举报牵涉到学院院长以外的教授或助理主任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反舞弊工作专职负责人将直接汇报给院长,由院长决定是否成立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若举报牵涉到院长,反舞弊工作专职负责人将直接汇报给理事会监事,由理事会决定是否成立第三方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二)反舞弊工作负责人得到同意调查的决定后,反舞弊工作负责人会在两周内组织调查团队开展必要的详查工作收取证据。反舞弊工作负责人会根据事件的性质,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如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等开展调查工作。
(三)调查团队在调查结束后出具调查报告,附上相应的整改建议,并把调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所有的调查结果及其相应的整改建议必须得到负责行政的院领导及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如果举报事件涉及反舞弊工作负责人或其部门员工,相关的调查直接由负责行政的院领导。
(五)反舞弊工作负责人将所有涉及报告、调查内容和执行举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文档进行保存。所有的相关文件及记录将永久保留。任何与举报相关的信息被视为机密信息,将不允许向第三方披露(另有法律要求的情况除外)。
(六)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反舞弊工作负责人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学院反舞 弊工作专职负责人应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按季 度向院长和理事会监事报告。

第七章 对举报人的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只适用于符合本文第四条中定义的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内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学院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在处理案件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实际对学院产生的实际资财损失(或收授贿赂、佣金及索取利益的金额)金额的20%~30%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人民币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实际对学院产生的实际资财损失(或收授贿赂、佣金及索取利益的金额)金额的10%~19%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人民币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实际对学院产生的实际资财损失(或收授贿赂、佣金及索取利益的金额)金额的5%~9%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人民币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如实际资财损失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元。

第二十四条 奖励金额在上报学院理事会审批后支付。

第八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 程度,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行为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院长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地址:Jubao@ckgsb.edu.cn

学院反舞弊工作负责人(举报受理人):内审部门负责人,林万烽。若举报牵涉到内审部或其人员,举报人可把邮件发至负责行政的院领导、院长或理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