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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钢:计划模式与市场模式下的创新机制

创新对长期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举世公认。但创新从来不单纯是技术的创新,尤其是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转轨国家,历经改革的国家,最重要的创新是制度创新。中国改革的前30年里,在从计划模式转轨到市场模式方面,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其中最大的部分是制度改革,或制度创新。其核心是废弃过去约束经济发展的制度,代之以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用市场制度代替计划经济,解散人民公社,开放吸引外资、扩大贸易,允许民营经济大发展,取代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等等。这些“创新”的制度使得资源得以大规模的优化重组,巨大地减少了落后制度带来的浪费和低效。从制度层面看,如今中国的制度与发达国家的制度比改革前大大的接近。与发达国家对比,这些“创新”的制度可能没有什么新。但从中国自身看,从发展中国家能够发展的角度看,对比其他转轨国家,中国的制度改革能走到这一步的过程,其走法,都是创新。有些改革在当时旧制度的束缚下,非常大胆、非常冒险。没有这些基本的制度创新,在落后制度的束缚下,绝大多数的管理和技术的创新都不会产生。今天,中国经济面对严重挑战,其中尚待改革的落后制度是造成问题的基本根源。不改革这些制度,以行政方式大规模推动创新,不仅不会如愿以偿,而且可能导致很高的风险。

粗看全世界的整体情况,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有非常重大和基本的作用。但细看,则只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才主要依赖技术创新。因为发达国家在制度上已经相当完善,从投入角度,资本投入、人力投入、土地投入等等,通过市场已经使得资源配置达到相对完美的程度,或均衡状态,换句话说就是优化组合。在此条件下,经济再向前发展,只能主要靠技术创新。这就是产业革命以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处于制度和技术前沿领域的国家,在一百多年里走过的道路。但是,技术创新需要承担非常高的成本、风险,而且需要制度的基本条件。因此,世界上所有能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创新的首位一定是制度,而不是技术。包括十九世纪末的德国、日本,战后发展的以色列、韩国、中国台湾,等。依赖足够好的制度,这些国家能够在创新方面与技术的最前沿国家足够接近。但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面对的问题则性质不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跨分支的经济学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早在二三十年前,诺贝尔奖获得者卢卡斯就曾经提问,为什么世界上有不发达的经济?的确,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果所有国家都是法治下有秩序的市场经济,没有制度的差别,如果不是永远有严重的自然灾害,永远有不可应付的严重的疾病,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应该趋同。因此,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制度,是非市场制度或没有法治的无秩序制度,束缚经济发展。从发展中国家变成发达国家,一定必须首先把束缚发展的制度抛掉,取代为利于发展的制度。如何能克服无数困难,抛弃落后制度,采用先进制度,是很困难的,是个创新的过程。虽然作为制度创新的最终结果,与先进国家比较,可能没有特别新。

如果不认识制度的重要性,误认为技术决定一切,忽视技术发展和创新的基本的制度条件,以强制方式大规模推行技术创新,不但可能会事与愿违,而且由于制度的原因,可能制造出巨大风险甚至灾难。1958年大跃进时期的“技术创新”就是很好的教训。当时亩产万斤粮,其中也有所谓科学。钱学森先生发表过若干篇文章,以“科学”方法论证, 通过光合作用把阳光的能量的一小部分固定为碳,即粮食,每亩就会生产万斤、十万斤,甚至更高。大跃进中类似性质的“科学”和“创新”层出不穷,对于最终招致的大灾荒起到了重要作用。

强制推行技术创新而不管制度条件,意味着忽略创新中的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激励机制问题。在谈到创新时,如果讲经济现象,社会现象,第一个问题就是创新者为什么创新,他们的动力是什么?努力从事创新的人很多,动机更是不同。有的人是为了好奇,有的人是为了名利,有的人是为了科学,有的人是为了商业。有的人的动机与投资者利益一致,但是,大多数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并不一致。但是几乎所有的创新活动都是需要别人投资的。投资者为什么向某个创新项目投资?这是一个巨大的问题,是要作决定的。用什么机制决定?

第二,谁能创新。乐于从事创新活动,或声称能够从事创新活动的人可以很多,可能有一万人,十万人,甚至一百万人都说自己能够创新。但在他们中间谁真的想创新?谁能够创新?怎么选择?用什么机制选择?在任何官僚体制里,选择机制都一些程序化的简单办法,例如看学历,看学位,看过去的成就,等等。但最有创新能力的人往往并没有简单规则可循。爱迪生没有学历,乔布斯学历很差,马云在创办阿里巴巴之前也没有显然的成就,等等。如果选人方式是按照通常官僚体制的方式,这些人才从一开始就已经被淘汰了。

第三,关于投资。谁愿意出钱,出谁的钱,赔了怎么办?是自己的钱,还是别人委托的钱,还是用政府的钱,三个不同来源,涉及不同的激励机制。

当大规模强力推动技术创新时,会有大量具有欺骗性的项目蜂拥而至。这些项目或明目张胆或遮遮掩掩,有主动干坏事的,有被动干坏事的,有原本是干好事后来变成干坏事的等等。干坏事的人可以很多,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迅速增多,压倒真正的创新者、企业家。这就是为什么大规模运动式推动创新令人极其担忧。

我们一直在用一个词,制度。制度是干什么的?制度就是用来应对上述这些问题的。在创新的过程中,选什么人、选什么项目,朝什么方向发展,出多少钱,怎么出,谁做这些决定等等,都是制度决定的。不同的制度提供不同的机制。在一个有法治秩序的市场制度下,以上的绝大多数问题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在其中,政府维持市场秩序的作用基本重要。但在多数投资决策上,政府的作用是间接的,辅助性的。这是因为,即便是在相当完美的法治制度下,不用市场机制,政府也无法有效解决上面提到的种种问题。

下面举几个实例,讨论在不同制度下,推动术创新的不同结果。讨论不同制度带来的结果。科尔奈教授2003年出版了一本著作,把近百年全世界87个有革命性的发明全部列出来,然后统计哪个国家什么公司什么时间发明的。在这87项重大发明中,只有一项在苏联产生,而这一百年正好是苏联从生到死的过程,这唯一的一项非市场经济产生的革命性的创新,与军事有关,就是人造橡胶。其余的革命性创新全部都是从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产生的革命性创新中,85%以上都产生在美国。如果再看美国最近半个世纪的革命性创新,绝大多数产生于风险资本资助的中小企业,而不是产生于大企业的实验室或研发部门。今天看到的巨无霸型高科技企业,绝大多数都从中小企业演变而来。是在产生革命性结果之后,从无到有,再变成大企业的。同时又不断有很多巨无霸型高科技企业,因落伍而在市场上衰落甚至破产。这是一百多年来,有秩序的市场经济下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规律。即所谓的熊彼得“创造性的破坏”机制。 

第二个例子是欧盟国家在研发方面的努力。几十年来,欧盟国家看到美国的风险资本在推动创新、推动经济增长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于是,他们也设立了政府主导的风险资本,试图用此方式模仿美国的风险资本。但是,这种政府模拟市场的努力非常不成功。

第三类例子是1989年之前的苏联东欧集团。苏联东欧集团从来就极其重视创新,他们的研发费用占GDP比例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全世界最高的,远远高于市场经济中占比最高的国家。苏欧集团的普通教育和高等的普及程度,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总数、占工人的比例等都在世界上是最高的之一。但是他们没有能力缩小在研发的多数核心领域里和世界前沿的差距。在许多最前沿的领域里,差距甚至在持续加大。这是逼迫他们改革的基本原因之一。但是改革一直无效,直到整个体系崩溃。

在基本事实和大量研究工作的文献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为近百年所有制度下的创新效率,从高到低,总结成一个“技术创新制度的排序”。基本的排序是这样。排在第一(即最高)的是英美法系支持的市场制度。是历次产业革命的先驱。排在第二的是欧陆法系支持的市场制度,其中包括日本、韩国等。虽然这些经济在革命性的创新方面通常不在最前沿,但在历次产业革命中,这些经济都能紧跟前沿,产生大量重要的互补性的创新。排在第三的是国有制的计划经济。如以上讨论的,这种制度的创新效率大幅度低于任何市场经济,以致在投入巨量资源的情况下,都难以缩小甚至保持与发达经济之间的差距。第四是群众运动,例如大跃进时期的全民从事高亩产、炼钢,和研究及应用超声波的运动等。其结果是混乱、浪费和灾难。以下概要解释一下这几种制度的机制。

英美法体系是以金融市场为中心。以金融市场为中心为什么对创新重要?因为这是风险资本运作的基础,是促成大量中小创新企业诞生发展的基础。完整些讨论,英法体系靠的是金融市场、知识产权市场、产品市场、人力市场,这四个市场交互作用,相互竞争,造成完全以优胜劣汰机制的基本环境,从整体上解决创新各个环节的激励机制。这个体系高度依赖法治,法治是整个体系的基础。而形成法治最基本的核心制度是司法独立。在不具备这种制度的环境里模仿风险资本,得到的是不同的机制和结果。

排在第二的制度是,欧陆法系支持的以银行为中心的市场制度。在没有发达的金融市场情况下,比如在德国、日本、韩国,金融市场对大型企业没有压力。在这一体系下,技术创新是以大企业研发部门为主力,由大企业内部解决投资研发项目相关的激励机制问题。该体系是由知识产权市场、产品市场、人力市场之间的竞争解决整体激励机制问题,形成优胜劣汰。但大企业内部无法模拟多发面市场的竞争,因此,大量创新相关的激励机制问题得不到好的解决。这决定了,具有革命性的创新技术难产生于这种体制。

面对与美国日益扩大的技术经济差距,欧盟非常努力推动创新,推动以政府为基础的风险投资。的确,在创新相关的许多环节,市场可能失灵。因此,政府在协调创新方面有可能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政府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介入的机制,技术的性质,经济发展的阶段等。在追赶阶段,在可以预测、可以规划的一类科技研发方面,政府的直接介入可能有优势。但是,面对最前沿的革命性的创新,面对新兴产业革命的时候,任何官僚体制,无论是政府还是成熟的大企业,在高度竞争的市场(包括金融、知识产权、产品、人力四个市场)竞争面前,都没有优势。政府的作用必须只限于对基本制度的支持,间接的,辅助性的。一个著名的例子是1980年代日本政府的第五代计算机计划。在1980年代初,日本生产半导体存储器方面已经世界领先,美国人担心日本是不是有一天会在整个计算机方面超过美国,甚至整体超过美国(当时哈佛的傅高义出版的《日本第一》流行全球)。日本政府以为搞第五代计算机就能全面超过美国。日本政府的通产省,从1982年开始协调全国所有巨大企业,以及大学,依照通产省的规划,试图在他们认定的第五代计算机方面全面超过美国。但是所谓第五代计算机并未成为主流。市场中优胜劣汰产生了全新的一系列技术,包括PC、互联网、分布计算技术等。这些启动了新一轮的产业革命。问题是,不是莫个人的成就所然。因此是任何政府和大企业难以预见的。同最前沿的美国相比,日本从1990年代以来一蹶不振。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这里讨论的是日本基本面方面的问题。当经济的基本面有重大问题的时候,虽然是市场经济,虽然是法治社会,有能力举全国之力朝着某个方向,也很难超越。日本政府输给了市场。相似,欧盟的政府们也输给了市场。

排在第三的是国有制经济。在这种制度下,民间没有资源。因此创新只能以自上而下的计划方式,或行政管理方式进行。自上而下的计划方式的创新,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追赶阶段,或者是对于可以预测、可以规划的一类科技研发,有可能有某种优势。例如,中国和苏联在宇航、核领域等可以很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因为这些领域需要巨大的资源,而且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是相对可以预测,可以规划的。实际上,在任何国家,在这些战略军事领域都是举国体制,包括美国。但是,当涉及技术创新的整体,涉及产业革命性质的创新时,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无法有效解决激励机制和资源配置问题。这不仅是理论,更是反复验证,从来没有过例外的基本事实。任何由政府掌握大量资源,由政府主导的规划式、政策式创新,以及大量政府资金推动的所谓创新基金等,其基本机制都与此相似。至少可以归到计划或半计划模式。归根结底,这类制度无法解决创新中的基本激励机制问题。

最后一种机制是搞运动。前面讨论过的大跃进是一个历史上的极端情况。中国改革以来,一个曾经行之有效,曾经起了正面作用的重要机制,是省、市、县地区之间的竞争。地区之间竞争吸引外资、出口、经济增长等等。从机制的角度,这与大跃进运动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之所以改革早期的地区竞争曾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有区别于大跃进的三个条件。第一,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市场经济;是逐渐向民企开放。而大跃进时期是关闭市场,消灭民企。第二,改革时期朝着建立党政部门的集体领导制,以及司法等制度。建立了一定权力制衡的要素。使下情上达不至过于失真。而大跃进之前和期间的时期,是破坏权力制衡的时期。权力制衡已经破坏到上层难以了解经济的真情。在党政机构里,吹牛欺骗者上,报告实情者下。第三,改革早期的地区竞争的主要目标,是以GDP增长速度为度量的经济增长。GDP是市场活动的总体统计。单纯从经济上看,整体上比较平衡。而且存在多种不同方法进行独立的数据收集与核算,使域外的机构可以在信息上起到某些制衡作用。而大跃进竞争的是粮食亩产和钢铁产量等单项数量目标。作为竞争目标,不但不平衡,而且域外机构难以独立核算。在这些条件下,改革早期的地区竞争,或者运动,在激励地方各级领导,推动改革和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政府的职责远远超过以GDP衡量的经济增长。而在行政体制内以竞争方式提供有效激励机制,需要局限于单个竞争指标。因此,靠地区竞争激励地方政府有极限。人所共知,在唯GDP的地区竞争下,环境问题、不平等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等普遍被忽略。如果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为地方政府竞争的目标,试图用这种运动的方式推动创新,非常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单项指标的地方政府竞争,会严重扭曲政府的一系列基本行为。在对地方政府的片面强激励的同时,如果没有健全的司法和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健康的市场竞争,会使社会上产生大量有意或无意的,以创新为名义的欺骗作假。真正的创新整体上高成本、高风险,多数需要长期的投资。而虚假“创新”可以表现为低成本、低风险,短期收益,使其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因此,虚假“创新”的大发展,会在市场上排挤真正的创新。为这类发展创造条件意味着灾难。在这种条件下,给地方政府的激励越大,发展就越大,灾难就越大。 

中国在经历了三十多年改革后,今天的制度大体是国有计划制和欧陆法系市场制的混合,即位于本文所讨论的制度排序的2.5位置上。如果不继续改革制度,倒退回到3,甚至4的可能性不但存在,而且其危险在某些领域甚至有所上升。我们必须认识到,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最重要的创新是制度创新,或者更确切的说是制度改革。这是全面创新的基本条件。全面创新包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等等。不顾制度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以行政方式、政府主导方式,强推技术创新,不但面临巨大风险,而且会制造更大的风险,在推动的力量超巨大时,甚至可能制造出巨大灾难。制度创造的核心是改革和建造市场制度、法治制度、权力制衡的政府制度。

文章来源:《比较》2017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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